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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件编号 1753 类型 在线咨询 提交日期 2016-11-25
标题 请问宁晋县计生相关政策,超生罚款标准是多少
内容 请问宁晋县计生相关政策,超生罚款标准是多少
回复人 卫计局 回复日期 2016-11-29
答复内容       201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子女,依据《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(2016)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:
      (一) 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,是国家工作人员、企业职工的,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2.5倍的金额征收;是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的,按本人上年度纯收入2.5倍的金额征收;是城镇无业居民的,按本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.5倍的金额征收;是农村居民的,按本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.5倍的金额征收。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四个子女的,按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百分之百征收;生育第五个以上子女的,征收金额以此递进累加。
      (二) 因非婚姻关系生育子女的,按双方子女总数计算子女数,比照本条第(一)项标准征收。